1 海澜之家商标维权事件 这场申诉究竟谁输谁赢——北京中委勘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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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商标维权事件 这场申诉究竟谁输谁赢

  关于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态度对侵权认定的影响,该案一审判决指出:“主观侵权意图虽不是商标侵权成立的要件,但在商标近似判断上却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项指出,“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由此可见,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态度可能会影响到侵权的认定。

  该案对于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一般情况下,域名本身并不能表现出商品或者服务,有时即使用了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对应的英文单词作为域名,也不能认为该域名是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标志。如将“Apple”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不能认为这个域名体现的就是有关苹果这种水果的商品或者服务,也许是有关电子产品的。对于域名与商标之间商品和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则需要通过域名指向的网站来判断。域名的作用是区分不同的网站,那么该网站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就是该域名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在判断域名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首先要考虑域名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其次要考虑商品交易是否“相关”,这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仅仅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商品交易不相关,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海澜之家提出的涉案“www.hlan.cn”网站侵犯了其享有的“HL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便在于海澜之家没有证明海澜宾馆在该涉案网站上进行过相关的商品交易行为。既然海澜宾馆没有进行交易行为,那么自然与海澜宾馆没有关系,海澜宾馆亦不应被认定为构成侵权。另外,假设涉案网站“www.hlan.cn”是海澜宾馆注册的,同时海澜宾馆也进行了相关商品交易行为,但是海澜宾馆的这种交易行为与涉案“HLA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没有关系,那么海澜宾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商标与域名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交易相关这两者缺一不可。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网民需要知道网站的域名,并输入域名,才能找到相关的网站。现在网民则很少通过域名来寻找网站,也很少输入域名,而是大部分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关注点从英文的域名转移到了中文的网站名称、网站介绍、关键词等,域名的作用越来越弱。这种情况下,在判断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该慎之又慎,重点考虑消费者是否会产生混淆和误认,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给公共利益留足空间,避免过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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