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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67岁的返聘医生李某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并欠下医院7000余元的医药费。因家庭拮据,家属希望其所在医院能垫付医疗和丧葬费用,却遭到该院拒绝。笔者闻此事件很心痛,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欲从法律角度谈谈自己对本案的看法:
其一,关于李医生身份问题及李医生所在医院是否有义务支付相应赔偿金的问题。
李医生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医院仍然返聘其到医院工作。此时李医生已不再与医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向医院主张自己的权益时适用民事法律中劳务雇佣有关规定,而非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李医生在上班途中遭遇事故,与履行职务有时间联系,因此应当认定为雇佣活动。由此,笔者认为李医生的近亲属有权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本案中直接至李医生死亡的人是摩托车主,所以,摩托车主有义务按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赔偿李医生的相应损失。
如果以上两方均拒绝赔偿,受害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害的发生原因、造成的损失等,只有这样,李医生的合理诉讼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李医生的遭遇令人深思,作为救死扶伤的医护人员也要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至少要做到三点:积极参与立法工作,从法治建设这个基础环节切实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提高自身的法制水平,在现实生活中只有了解法律,才会在工作中运用法律以规避医疗风险及劳动纠纷;加强中国医师协会建设,就像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宣武医院凌锋教授的一番话:“只要医生受到伤害,医师协会必须发出强有力的声音。因为协会是医生的家,家里人出事了,家长必然应该站出来说话”。如果医师协会的力量得到壮大,医务人员的维权会更加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