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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2013年6月,女孩李某乘坐摩托车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医院救治。当时,接诊医生列出3种治疗方案请李某父亲选择,最后该父亲选定“请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医院专家治疗”方案。而当晚21时,当专家到达该县医院时,李某已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父母认为,该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并未告知患者家属如不立即采取手术救治,患者可能立即死亡的后果,导致患者在等候外院专家的过程中死亡。遂将医院告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委托相关机构鉴定,认定医方医疗行为和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该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院在告知危险时存在不足。乌鲁木齐中级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8.5万元。
【案例分析】
从法律上讲,构成医疗事故须包括四个主体:(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二)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四)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方医疗行为和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则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因违反告知义务和法定职责、一般诊疗常规、规范,仍须对患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该医院存在两方面的过失:
告知不明确 侵犯患方知情权
本案中,医务人员明知该患者应当立即进行急救手术和采取救治措施,却机械地等待外院专家到来,从而延误了手术治疗时机。同时,由于患者家属对患者当前风险的不知情,也未再选择就近转院或要求马上变更方案,由本院大夫主刀手术亦或就近求助上级医疗机构的专家会诊手术,以致造成遗憾终生的后果。
无疑,该院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等待专家到达的过程中患者未得到救治而死亡,医院理应承担履行注意义务不足和告知不明确的过错责任。
患方选择 并不能免除医方法定义务
患者就诊即与医疗机构产生首诊负责的医疗关系。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诊疗规范履行专业的救治义务,并应符合专业的注意义务。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已经下达病危通知书时,救治病患是医疗机构的首要职责,而不能依据病患的选择免除自身法定义务。
该例中,医方提出三种方案让患者家属选择,只是履行了知情告知义务。在患者家属选择治疗方案后,医院通知会诊手术专家所在的医疗机构紧急前往救治时,二者的医疗服务关系并未解除,理应继续履行救治义务。然而,该医院并未继续尽职地救治患者,最终患者因延误手术治疗时机而死亡,这种诊疗过失责任不可逃脱。
留存书面告知证据
以免日后陷入被动
医务人员必须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同时,留存履行告知义务的书面文件或影像资料。尤其在患者或其家属消极不同意甚至明确拒绝配合治疗的情况下更要留存证据,以免陷入纠纷时太被动。另外,医生在与患者沟通时要注意谈话技巧,有的患者因疾病和经济上的双重打击,会出现一些负面情绪导致沟通障碍,医方更应注意语言的恰当性,在尽医者仁心仁术职责时,留存保护自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