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印发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北京中委勘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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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取得含广告学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广告学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 2年;

(四)取得广告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广告学专业博士学位;

取得其他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中国广告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事部第 3号令 )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与广告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广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有一定的广告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一般性专业技术问题;

(三)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广告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取得广告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

(一)熟悉国内外广告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广告行业管理规定,有较丰富的广告专业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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