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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挂靠分类及需负的法律责任

     建筑资质挂靠可分为内部承包形式挂靠和借用资质挂靠两种。所谓内部承包形式挂靠是指挂靠方自身并无任何建筑资质,而挂靠在有建筑资质的企业名下,使用被挂靠方资质,以被挂靠方名义承接工程。所谓借用资质挂靠是指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找符合建设项目资质要求的企业挂靠,用被挂靠人的名义和发包人签订合同,由挂靠人进行施工等一切经营活动。

  建筑资质挂靠中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建筑资质挂靠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合同法》第51条中有这样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损害国家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从赔偿责任上看,《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中的第42条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实际上这里就是由人民法院对出借法定建筑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比如“管理费”、没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予以收缴。
  (二)因工程质量纠纷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通过资质挂靠所承揽并实施的工程,由于挂靠方不具有相应资质,在管理、技术、施工机械等方面达不到要求,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为工程质量发生纠纷的,发包人可以提起诉讼,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因此,如果发包方因工程质量问题与实际施工人(挂靠方)产生纠纷,发包方可以将挂靠方和被挂靠方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施工中因安全事故产生的劳务纠纷问题
  大多数挂靠方尤其是个人内部承包形式的挂靠方并没有固定的施工队伍,而是根据具体的项目,以被挂靠方项目经理的名义招聘大量的民工来进行施工。往往根据被挂靠方与挂靠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挂靠方对施工工人的管理、工资、事故赔偿承担全部责任,被挂靠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建筑工程项目要求具有资质等级的企业来承担施工,有资质的企业不仅要有能力来完成工程建设,还要有能力来承担施工中出现的各种紧急问题,比如工伤事故的处理、挽救、赔偿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挂靠方应当与挂靠方对施工中因安全事故产生的施工工人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施工工人工资拖欠问题
  由于大部分内部承包形式的挂靠方并无固定施工队,都是根据项目临时组织农民工完成施工项目。拖欠施工工人工资也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近些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屡屡遭到曝光,并且屡禁不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国家强调着重解决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同胞的生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第三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这样,如果工程不合格,农民工就得不到应有的工资,欠为妥当。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员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无法保证,也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笔者认为,农民工应当有权向被挂靠方、挂靠方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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