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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建规》、《高规》合并后重点条文解析及常见疑难问题分析与处理交流研讨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标函94号)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整合修订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于2018年2月15日-17日在天津召开审查会并通过专家审查。为帮助大家及时了解和掌握新规范的主要内容,解决在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我协会决定举办“《建规》、《高规》合并后重点条文解析及常见疑难问题分析与处理交流研讨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一)、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制定背景、强制性条文、主要内容、各项疑难点进行重点解析及结合工程实例讲解常见疑难问题分析与处理。
    (二)、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点条文分析及常见疑难问题处理(部分)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适用范围有所调整,体现于总则之中(略)
    (1)本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住宅楼的地下室设有自行车库甚至汽车库,是否必须按综合楼处理?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不适用范围作如下调整,体现于总则之中(略)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术语》有些调整增删,重要变动举例说明。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3.2注1中增加了下述具体内容(略)
    (2)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呢?
    ■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1.1 进一步明确了高层、单层、多层的建筑分类以及高层主体与裙房的关系。
    (3)与高层建筑主体紧贴的多层建筑是否无论多长均按裙房设计?
    (4)在沿街建筑中,先期建设高层及裙房建筑,根据规划要求,后期建设多层沿街建筑与裙房相连,那后期建设的多层建筑的防火等级如何界定,是否按裙房设计?
    (5)综合楼内是不是可以设住宅呢?高规2.0.7 综合楼条文解释举例中没有住宅。如果可以设是否需要整层设?如果综合楼中可以设住宅,住宅的疏散楼梯是否必须独立设置?
    (6)如果住宅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实现不了,住宅部分可否按公寓考虑, 公寓是否需要设置喷淋?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统一了原高、低规之矛盾:5.4.7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7)对于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
楼梯下到二层、一层的商服网点内?
    (8)商服网点内任一点至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各地执行不尽一致,15m,22m,30m 的都有究竟哪个正确?
    (9)相邻的商服网点之间的隔墙做成防火墙,墙上安装甲级防火门,可以吗?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如下调整,即:5.5.15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补充如下条文:5.5.9 3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完善补充如下条文:8.2.3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宜设置轻便消防水龙。
    ■总平面布局: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2.2 的标注,较严格地明确了原规范不够明确的几个部位的防火间距问题, 建议设计、审图时从严要求。
    ■防火分区和层数: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3.1 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标注中,明确了原规范不够明确的不同建筑类别的防火分区划分原则。
    (10)在一类高层建筑中计算防火分区面积时垂直交通(楼梯间、电梯间)和用水房间(开水间、卫生间等)计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之中?
    ■平面布置:新编制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增要求,即:5.4.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厂房和仓库不应与民用建筑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公共建筑明确了如下要求,(略)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5.5.8条作如下修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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