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建规》、《高规》合并后重点条文解析及常见疑难问题分析与处理交流研讨班的通知
(11)设计的一座 50m高的塔式写字楼采用了剪刀楼梯间,设了一个前室。因为楼梯间靠外墙,将其设计为自然排烟,请问做得对吗?
(12)一部防烟楼梯间是否可以同时服务于两个消防分区?
(13)多层公共建筑,如果可不设封闭楼梯间,防火分区怎么划分?
(14)机械排烟的内走道长度是指走道一端到另一端的长度?还是走道内疏散楼梯到走道尽端的长度?也就是问是走道本身的长度还是走道疏散长度?
(15)能否介绍一下有关避难层的现状以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16)有一栋11层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一个开敞楼梯间,不是剪刀梯,入户门是套用高规的 6.1.1.2,用甲级防火门?还是套用 6.2.3.1,采用乙级防火门?
(17)剪刀楼梯间前室可不可以“三合一”?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如下规定:5.5.30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分散设置有困难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略)
(18)“高规” 6.2.5 条中规定防烟楼梯间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6.1.3 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这是否意味着在封闭楼梯间内可以开设?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了如下规定:7.1.8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 且不宜大于15m。供消防车停留的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19)高规第 4.1.7条中写到:“高层建筑的底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如果我布置的裙房高度大于5m,进深小于4m,可以吗?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原“高规”4.1.7条做了简化修订(取消了高度限制),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消防车层层停靠的问题。
(20)建筑高度:屋顶水箱、电梯机房、出屋面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但民航的净空限高也有要求,按哪个高度计算?
■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取消:“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的要求。
■自动灭火系统: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原规范要求的宽严程度有所调整,增删了某些部位的要求。(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综合高、低两部规范,对需报警部位作了原则规定。(略)
■防烟和排烟设施: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原高、低规综合整理之,删除某些的不尽合理的条文更加简单合理和便于执行。
机械防烟: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新增如下条文,即:10.3.1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4封闭的避难层(间);5不宜进行自然排烟的场所。(21)净高超过6m的房间,划分防烟分区应该采取甚么措施?
■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原高、低规基础上变化较大。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节新增内容如下:12.2.7下列建筑或场所的普通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略)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整合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节新增内容如下:12.3.4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墙面的上部;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顶棚上或墙面的上部。 12.3.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系统:(略)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会议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详情请于各培训处联系 上课地点:详情请于各培训处联系
三、参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