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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二、 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国家环保总局)共同成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

三、 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国家环保总局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环保部门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军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审核工作,由总政干部部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企业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 申报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行政部门推荐意见函。

2、填写好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项目协议及相应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核安全相关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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